又到了一年一度的“金九银十”季,对于求职者们来说这是一段找工作的大好时机。同样,很多招聘公司也在这段时间里铆足了劲开展“抢人大战”。千里“姻缘”一线牵,一封offer发了,企业和求职者的故事就此展开。但这offer怎么发,怎么写,里面也有很深的学问。甚至,写不好还有可能惹来大问题。今天就来说说offer这件大事儿~
1、发offer前,招聘方应当做哪些准备
招聘是件大事,一方面招聘能够帮助解决企业用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又是建立雇主品牌和市场口碑的重要流程。因此,一封offer可能就是一份小小邮件,可它背后所承载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却是非凡的。
所以,在HR给候选人下发offer之前,一定要保持慎重又慎重,做好如下动作:
(1)重要或者关键岗位,在正式下发offer之前就做好背调工作,确保候选人符合用人部门的招聘要求,避免后期因人岗不匹配带来其他问题和纠纷;
(2)确认入职的时间、要求、入职前准备等各项细则,和候选人进行沟通确认,如要求候选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并规定,如未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回复,offer失效,尽量确保“弹无虚发”;
(3)发放offer前,可提前告知候选人企业offer后仍不予录用的情况,比如未按约定时间入职取消offer、简历造假、体检不合格等;
(4)可以将入职手续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告知候选人,方便候选人参照执行;
(5)提前准备offer文案及重要文件,还可以在offer中填充一些关于企业的宣传内容,提升雇主品牌形象。
2、正确的offer,应当具备哪些“标配”
如果说招聘是企业与候选人之间所缔结的一种“姻缘”,那么offer就像企业和候选人的“结婚证”。offer作为一种类似于“结婚证”的正式文件,一定也要具备一些“官方标配”信息。
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企业发放给候选人的offer还有“要约”的法律性质,那么其要约的事项也应该与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要项目相匹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总得来说,offer的撰写和确立需要保持这样的原则:关键的录用条件、薪酬待遇等条款要清楚无歧义;不允许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否则就是存在失责行为。
那么总得来说,offer中的内容就必须要包括如下信息:
(1)用人单位名称:需要让候选人明确知道自己是跟谁建立的劳动关系,将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2)所入职的岗位:需要让候选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将要入职怎样的岗位,职级确定为哪种等级;
(3)收到offer对象的个人信息:需要让候选人明确知道,这份offer是发给自己的,而不是其他人,不可将offer对象说得模糊,写法上模棱两可;
(4)薪资情况及试用期期限:需要让候选人明确知道自己薪资多少、试用期薪资是多少、薪资结构是什么、试用期几个月;
(5)offer认时限:需要在offer中明确标明offer确认或拒绝的期限,或写明超过某个时间就表示对方放弃接受;
(6)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候选人要清楚自己上班报道的时间和地点,要带什么东西等;
(7)其他说明项:公司附加的其他说明,比如收到offer之后如何回复HR、公司对该候选人的培训计划和发展、具体的联系方式等。
3、offer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尽管offer环节是企业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但在法律的层面来讲,offer与劳动合同并不一样。
现实中,offer是公司单方面向候选人发出的聘用意向,向候选人在表示:我希望你来我的公司就职。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offer对企业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诺,就要受到约束,违背要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即生效,要约人(即用人单位)受到要约约束。
只要求职者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职需要的规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该以offer承诺的内容,如期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另外,求职者收到offer,可以向公司做出是否同意所载条件以及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如果能有书面的同意及同意的录音等都将形成一个稳定的合同)。如果接受要约,就对双方形成义务,需要履行。
画个重点,offer虽然不是合同,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发offer要负责,我们职场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也要认真审视每一条offer,并认真作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这是来之不易的机会,也是检验我们自身诚信度的重要体现。
4、给候选人发了offer,还能撤回吗?
做招聘的都知道,招聘官就像天平的中心,天平一头是候选人,另一头则是用人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的offer发放更需要围绕自身的招聘需求、用人部门的意见来进行。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偶尔确实会出现offer发放后,可能是因为有更合适的候选人出现、公司职位架构调整、公司招聘计划调整、领导意见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公司内部“反悔”的现象,需要我们将offer收回。那么有人就可能会问了:已经发过的offer还能撤回吗?
答案是:可以撤回,但要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想要撤回offer,需要在候选人接受offer之前,先行告知,这样可以避免公司遭受法律风险。同时,如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HR不得不撤回offer,更要与候选人进行沟通,获取候选人的谅解。
什么情况下offer发放就不能再撤回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简单来讲就是,如果候选人已经接受offer并且认同其中条款,那么offer此时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企业在此时单方面毁约,一方面违背了诚信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针对候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当然了,如果候选人拒绝了用人单位,则offer就不再具有约束力了。
总之,企业在招聘时,发放offer要谨慎,撤回offer更要谨慎,别让公司置于法律风险和负面雇主口碑之下哦~
一纸offer既是企业和人才之间建立联系的桥梁,更是企业形象的良好展示窗口。作为招聘官,我们要审慎对待每一份offer,完善招聘流程,做好招聘管理,合理防范法律风险。
本文参考官方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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